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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进口计量器具监督检查的通知

  (四)增强沟通,形成合力。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与当地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和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主动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努力形成监管合力,规范进口计量器具市场秩序。
  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此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含附件)报总局计量司。工作总结应当包括此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采取的主要形式,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典型事例,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联系人:朱美娜  联系电话:010-82261838
  传 真:010-82260132  E-mail:zhumn@aqsiq.gov.cn

  附件:进口计量器具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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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 │检查 │      │      │      │         发现的计量违法案件数         │
│   │   │   │   │      │      │      ├───────┬──────┬─────┬──────┤
│   │出动 │进口 │销售 │      │ 未依法  │ 未依法  │       │      │     │      │
│省份 │检查 │计量 │进口 │ 检查进口 │ 办理进口 │ 办理进口 │进口或销售  │进口或销售 │ 未依法 │ 未依法  │
│   │   │器具 │计量 │ 计量器具 │ 型式批准 │ 检定计量 │非法定计量  │国务院禁止 │办理进口 │      │
│   │人次 │   │器具 │ 台(件)数 │ 计量器具 │ 器具   │单位计量器具 │使用的其他 │型式批准 │办理进口  │
│   │   │单位 │单位 │      │ 台(件)数 │台(件)数  │ 案件数   │ 计量器具 │ 案件数 │检定案件数 │
│   │   │ 数 │   │      │      │      │       │ 案件数  │     │      │
│   │   │   │数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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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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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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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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