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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建[200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以及商务部、财政部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

  2009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农产品"农超对接"、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和农资流通体系建设等项目。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支持内容和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万村千乡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164号)要求,建设万村千乡农家店、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东部地区每个农家店支持4000元、中西部地区每个农家店支持6000元,每个农村商品配送中心按不超过55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农村商品配送中心项目支持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二)"双百市场工程"支持内容和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建设。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277号)要求,建设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原则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个农贸市场原则上按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农产品"农超对接"支持内容和标准。

  先在河北、吉林、浙江、安徽、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试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286号),在试点地区实施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超对接"项目原则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且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70%。其中,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或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原则上按每个1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原则上每个支持30万元,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原则上每个支持20万元,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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