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办建管函[2009]100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2006]600号)规定,我部决定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持有水利工程施工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注册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9月1目的监理工程师;
(二)2006年底前换发取得水利工程施工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准备注册上岗的监理工程师。
持有其他类专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另行通知。
二、培训内容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理论、政策法规、合同管理、应急预案、质量与安全生产知识等。培训教材统一采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编写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汇编》、《水利工程建设注册监理工程师必读》以及《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三、组织形式及程序
继续教育采用网络学习、书面考试的方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承办。具体程序如下:
(一)监理工程师向所在注册监理单位提出继续教育学习申请。
(二)监理单位同意后,填写《水利工程建设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申请人员汇总表》(见附件),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监理单位邮寄培训教材并开通有关人员网络学习权限。
(四)监理工程师登陆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www.cweun com.cn),点击“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系统”进入网络在线学习。
(五)监理工程师完成网络在线学习后,根据网络提示打印继续教育测试试卷,独立完成测试,由监理单位统一将试卷寄送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