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发):
2009年5月12日,我部印发了《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试行)》,根据近期我部关于调整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有关要求,为指导各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的管理,我部组织专家对上述方案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
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
为指导各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尚未出现甲型H1N1流感广泛社区传播流行的地区。
一、密切接触者的判定
密切接触者是指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情况下接触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病例而存在感染可能的人群,具体包括以下任一情况者:
(一)诊断、治疗或护理、探视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员;
(二)与病例共同生活、工作或有过近距离(一般指2米范围内)接触的人员;
(三)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的人员;
(四)其他由卫生专业人员判定的密切接触者。
甲型H1N1流感的传染期是自病人出现症状前1天,至发病后7天,或至病例症状消失后24小时(以两者之间较长者为准)。甲型H1N1流感的潜伏期1-7天。
在判定密切接触者时,要综合考虑与病例接触时,病例是否处于传染期、病例的临床表现、与病例的接触方式、接触时所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暴露于病例污染的环境和物体的程度等因素。
二、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