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2.4转让方和受让方位于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提交转让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技术转让的审核意见。
2.5转让方注销拟转让品种文号的申请。
2.6属于《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情形的,尚需提交转让方和受让方公司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
2.6.1企业登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双方控股关系的查询证明文件。
2.6.2申请人出具的公司关系说明及企业章程复印件。
2.6.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变更登记复印件。
2.7进口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尚需提交下列资料:
2.7.1经公证的该品种境外制药厂商同意进行生产技术转让的文件,并附中文译本。
2.7.2《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2.7.3进口药品注册或者再注册时提交的药品生产国或者地区出具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2.7.4如转让方还持有同品种境内大包装注册证,还需提交注销其进口大包装注册证的申请。已获得分包装批件的还需提交境内分包装药品生产企业注销其分包装批件的申请。
2.8对于已经获准药品委托生产的,应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注销委托生产的相关证明性文件。
3.生产技术转让合同原件。
4.受让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及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应当符合《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药学研究资料”的一般原则,并遵照以下要求:
5.1工艺研究资料的一般要求
详细说明生产工艺、生产主要设备和条件、工艺参数、生产过程、生产中质量控制方法与转让方的一致性,生产规模的匹配性,并同时提供转让方详细的生产工艺、工艺参数、生产规模等资料。
根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对生产过程工艺参数进行验证的资料。
受让方生产规模的变化超出转让方原规模的十倍或小于原规模的十分之一的,应当重新对生产工艺相关参数进行验证,并提交验证资料。
5.2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