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合理制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特制定了《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二○○五年六月八日
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价格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第三条 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应保证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具体核算原则是:
1、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2、相关性原则。凡与高校教育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教育成本。
3、分类核算原则。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按学校性质分类核算,并逐步过渡到按专业分类进行核算。
第四条 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必须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