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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鉴定总站关于部级推广鉴定项目申报及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机鉴定总站关于部级推广鉴定项目申报及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机鉴[2009]100号)


各有关企业、各农机鉴定专业站和有关省(区、市)农机鉴定站: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09]29号)要求和总站《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农机鉴[2009]99号)精神,为加强项目申报和实施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项目统一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总站检验四室负责受理部级推广鉴定项目申请,各单位不再自主受理部级推广鉴定项目。

  二、原各专业站自主受理确立的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其结果文件的最晚上报日期为2009年9月20日,之后总站将只接收统一安排的项目结果文件。

  三、各企业在申请部级推广鉴定时,要按照《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及有关要求组织以下材料,统一寄送到总站检验四室:

  (一)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每个申请产品一式三份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有型号涵盖的填写在备注栏中);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多个申请产品的只提供一份即可);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制造验收技术条件文本一份(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的可不提供标准文本,但应有执行标准说明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多个申请产品共用的只提供一份即可);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多个申请产品共用的只提供一份即可);

  (六)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如有)复印件一份;

  (七)对于25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和植保机械,须提供申请产品的3C认证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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