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010-12369环保热线系统举报件调查处理情况填报规范(试行)》的通知
(环办〔2009〕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加强群众环保举报受理、办理工作,积极推进010-12369环保热线系统建设,实现“对群众的有效环保举报,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承诺,我部制定了《010-12369环保热线系统举报件调查处理情况填报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010)68998046,68998030
传真:(010)68998042
附件:010-12369环保热线系统举报件调查处理情况填报规范(试行)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010-12369环保热线系统举报件调查处理情况填报规范(试行)
一、填报要求:
对010-12369环保热线系统中填报的文字信息,应力求及时、简练、准确、规范。
二、填报形式:
对转办群众举报件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的填报形式包括三部分:复函电子件、调查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意见。
“复函电子件”是指由主管领导签发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正式公文的电子文档,作为附件上传010-12369环保热线系统。
“调查处理结果”是指010-12369环保热线系统中描述举报件查处情况的栏目,由省级环保部门录入主要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录入的文字信息可供系统查询。
“答复举报人意见”是指010-12369环保热线系统中填写答复举报人意见的栏目,内容是应向举报人答复的调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政策解释。该栏目由省级环保部门录入,录入后的文字将通过系统转化为语音供举报人拨打010-12369电话进行查询。
三、复函内容规范:
(一)正文起始部分
1. 行文名头为环境保护部环境投诉受理中心;
2. 复函引用举报件的登记编号;
3. 明确调查处理的具体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