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获得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的申请企业在该证书有效期内,按照
《实施办法》第
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要求变更证书信息并换发新证的,应填写《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表8),同信息变更证明材料一起报送总站。
第二十一条 总站负责证书变更申请的受理审查、立项及实施。
第二十二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经站领导审核后的证书变更项目材料,编制部级推广鉴定换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行文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经批准更换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总站参照
《实施办法》第
十九条的有关规定,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公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证书应同时注明变更前的相关内容及换证日期,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的申请企业在该证书有效期内,因产品结构、型式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申请变更证书信息并换发新证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总站已受理的证书变更申请,在证书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其产品结构、型式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不予变更证书信息。
第二十七条 对已获得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现有《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批准,对其证书予以收回、注销,并予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部级推广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部级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
《实施办法》第
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总站与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承担的工作量合理分配鉴定费用。
第三十条 证书变更项目的收费依据《部级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按照需审查的项目内容核算收取。
附表1: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受理通知书
№:SL(4位数年度)(3位顺序号)
审批单号:(4位数年度)(1位审批处室代码)(3位顺序号)
(申请企业全称) :
根据《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对你单位报送的部级推广鉴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受理以下产品,该项目由
(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名称) 负责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