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项目任务的安排原则上应就近、交叉进行,任务量应基本与项目承担单位的资源配置相适应,以体现经济、高效、合理、公平的原则。
第九条 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实行统一编号,编号规则如下:
B**** TJ ** ***
其中:B-部级
****-4位年号
TJ-推广鉴定项目代号
**-2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代码(见附表4)
***-3位顺序号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接受任务后,依据相关部级推广鉴定大纲实施鉴定工作,按照
《实施办法》第
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企业确认无异议后,组织整理报批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按照
《实施办法》第
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检验项目出现不符合时,按照
《实施办法》第
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故延期或中止,不能按期完成鉴定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项目调整单》(见附表5),经申请企业确认及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总站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所承担的部级推广鉴定项目材料的归档,档案保存期至少为两个推广鉴定有效期。
第四章 结果报批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季度末月的15日前向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报送已完成项目的报批材料。报批材料包括:
(一)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完成情况汇总表》(见附表6)一份(加盖公章);
(二) 每个项目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审批单》(见附表7)一份;
(三) 每个产品的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一份;
(四) 每个项目的推广鉴定报告一份(含检验报告及其电子版)。
第十六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于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形式审查。报批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整改,并重新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将审查合格的报批材料报站领导审核后,编制部级推广鉴定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行文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审批。
第十八条 对经批准通过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总站按照
《实施办法》第
十九条的有关规定,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公告工作。
第五章 证书和标志发放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于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站项目管理部门领取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