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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鉴定站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01日)废止

农机鉴定站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机鉴[2009]99号)


各农机鉴定专业站、有关省(区、市)农机鉴定站:

  为了贯彻《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09]29号)要求,我站制定了《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程序,落实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的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过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所承担的部级推广鉴定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称总站)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负责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的受理、项目任务的安排和组织实施、项目材料的审查和报批,以及推广鉴定证书标志的发放工作。

  第四条 各部级鉴定专业站和已通过部级能力认定的省(区、市)农机鉴定站(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积极承担总站分配的部级推广鉴定项目任务,依据相关部级推广鉴定大纲实施鉴定工作,并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做好项目材料的整理、上报和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及任务安排

  第五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组织实施受理审查。

  第六条 受理审查依据《实施办法》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明确鉴定依据,核算收费标准,并提出受理审查意见,于收到申请企业最终确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受理审查意见,于4个工作日内,按照《实施办法》九条的有关规定提出项目任务安排建议,经总站领导审批后,开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受理通知书》(见附表1)或《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不受理通知书》(见附表2)发送申请企业;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同时开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任务通知书》(见附表3),同申请资料一起发送项目承担单位或总站项目承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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