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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建[200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2009年度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以及商务部、财政部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

  2009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双进工程”、“早餐示范工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体系、市场监测与储备应急体系建设、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二手车市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项目。

  (一)“双进工程”支持内容和标准。

  “双进工程建设”包括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家政培训和菜市场标准化改造示范工程等项目。

  1、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9号)要求在地级以上城市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经验收合格的,每个中心原则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2、家政培训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开展家政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支持。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工会部门确定,于7月底前报财政部、商务部和全国总工会备案。原则上东部地区每人不超过1500元,中部地区每人不超过1300元,西部地区每人不超过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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