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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基一[200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发挥班主任在中小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班主任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学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班主任是中小学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职责。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

  第三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体现。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与权利。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中小学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一名班主任。

  第五条 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第六条 教师初次担任班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符合选聘条件后学校方可聘用。

  第七条 选聘班主任应当在教师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突出考查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心理健康,为人师表;

  (二)热爱学生,善于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教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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