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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1号--关于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和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操作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同一承揽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能力状况资料等已在海关备案的,企业无须每次重复提供,并应将其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留底备查。

  四、经主管海关核准,对外发加工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保税货物不运回的,企业应按照保税加工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外发加工的保税货物总量超出主管商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生产能力的50%以上或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企业应使用外发系统办理海关相关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现行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

  二○○九年八月十日

  附件
  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外发加工的管理,根据现行海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外发加工业务的备案管理:
  (一)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出外发加工备案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备案后,方可办理外发加工手续,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主管海关通过计算机系统对企业申报备案的《申请表》电子数据进行审核。《申请表》经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后,企业即可办理外发加工收发货登记手续。
  (三)《申请表》从主管海关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能超过对应企业《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逾期不能收发货。
  第四条 企业办理外发加工前,应以《申请表》向主管海关申请电子数据备案。
  (一)一份《申请表》对应一个承揽企业,并对应企业一本《手册》。
  (二)《申请表》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及编码、承揽企业名称、外发加工合同号、地址(在备注栏填写)、关联手册(帐册)号,以及外发货物(半成品或原料)的品名、数量、计量单位、加工后产品的品名、数量、计量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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