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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64号--对漳港海蚌(漳港牌)等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审查合格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64号)
根据《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漳港海蚌(漳港牌)、莆田枇杷(秋芦牌、常太牌、书峰牌)、建宁白莲(闽江源牌、文鑫牌)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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