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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一)业绩

  申请单位应有满5 年以上的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相关业绩指与申请目标产品相同材料、相同工艺制造的核安全级电缆批量供货业绩,并应至少获得一个核设施主体工程同类电缆的一个标段的供货业绩;相近业绩指与申请目标产品相同材料、相同工艺制造的电缆在核设施主体工程、大型火电厂或国家重点项目的供货业绩,并应至少获得一个上述项目主体工程同类电缆的一个标段的供货业绩。

  申请单位应具有良好的质量史,至少5年内没有发生因质量问题引起退货、采购方拒绝验收等质量事件,未发生因质量问题而受到行业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等事件。

  申请单位还应通过至少2家核电业主(或核电工程公司)以及15家以上大型企业(如省电力公司、民航、石油、石化、煤矿等)单位的合格供应商评审。

  (二)规范标准

  申请单位应熟悉核安全级电缆相关的法规、标准和规范并组织相关培训,且技术负责人和技术责任人应熟练掌握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

  (三)关键工艺

  对于电缆制造不可分包的关键工艺,如绝缘挤出、护套挤出、交联等,申请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储备和解决措施。

  (四)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

  1、申请单位在常规产品制造中所开展的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工作应能表明其具备较多的工艺评定经验。

  2、对于核安全级电缆制造所需进行的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项目,申请单位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应能满足实施评定的需要。

  (五)分包控制

  申请单位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电缆的主体制造,不得将国家核安全局确定的不可分包的关键工艺分包给其他单位,对设计过程中涉及到的关键技术原则上不能分包。对于分包的项目,必须按核质保要求对分包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

  (六)设计关键技术

  申请单位应掌握以下设计关键技术:

  1、结构设计;

  2、选材要求及材料理化特性适用性分析;

  3、制造技术和工艺要求;

  4、过程测试和成品试验要求及验收准则;

  5、电缆老化机理评价和老化效应分析等。

  (七)申请单位应拥有相应的设计验证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资格条件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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