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请单位应配备至少2名持有合格资质的计量管理人员。
(九)申请单位应按照原材料检验、工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检验、试验人员。
(十)申请单位应根据电缆制造工序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技术工人,如绝缘挤出、护套挤出、交联等。
第七条 电缆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厂房和装备要求
(一)厂房方面
1、制造车间
制造车间的面积、跨度、高度、装备的布置、运输能力等应能满足目标产品制造的需要。制造车间应根据不同产品划分核安全级电缆专用的生产区域和半成品、成品临时堆放区域。
2、仓储
申请单位应有满足电缆制造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保管条件,有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库房及货架,满足分区(待验、合格、不合格)摆放、防潮、防机械损伤、防污染等要求。
3、试验场地
申请单位应有满足电缆制造工序所要求的原材料进场检验、制造过程检测和出厂试验所需的专用试验检测场地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应能满足产品及其部件检测试验的特定要求。
4、产品档案保管
申请单位应设有档案室,核安全级电缆档案资料应专区保管,档案保管条件满足档案保管的有关规定,档案室的面积应当满足产品档案保管的需要。
(二)装备方面
1、生产设备
申请单位应按照所设置的电缆制造工序,配备相应的设备,包括绕线、绞线设备、绝缘挤出设备、成缆设备、护套挤出设备等,设备的数量、精度等级应满足申请活动范围内电缆的批量制造需要。若制造工序中包括交联工艺,则必须配备相应的交联设备。
2、工艺装备
申请单位应配备满足电缆制造需要的工艺装备,如工位器具、模具等。
3、检验设备
申请单位应根据电缆材料复验、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过程检验、成品检验等制造活动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
4、计量器具
申请单位应具有与电缆制造要求相适应的检测几何尺寸、厚度、温度等的计量器具。对于由本单位承担的检定工作,应具有相应的标准计量器具。
第八条 电缆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技术能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