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针对所申请的目标产品,选择有代表性的模拟件进行试制,试制活动从原材料采购开始,包括电缆制造的绝缘挤出、交联、成缆、护套挤出等各中间环节,直至所有的检测、试验项目完成为止。申请领取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模拟件制作方案和质量计划,经国家核安全局认可后方可进行模拟件制造。在模拟件制作过程中,申请单位所须具备的同目标产品制造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应得到体现,同时,申请单位已经建立的核质保体系也应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条 申请单位人员要求

  (一)无核安全级电缆批量供货业绩的申请单位,其在职人员数量至少为600人。申请单位应配备绝缘、电气、材料、检验试验、质量保证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应少于本单位职工的15%。

  (二)技术负责人(如总工、技术副总经理、技术总监等)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至少有10年以上从事类似产品设计和制造的经验。

  (三)设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核安全级电缆或相近业绩产品设计经历,主持至少1项核安全级电缆或相近业绩产品设计,且具有设计审定(或批准)资格。

  (四)各主要制造环节(如挤出、交联、成缆等)的技术责任人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和8年以上的相关活动经验。

  (五)设计人员资格要求

  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设计人员应有下述类似的级别划分,即一般设计人员、设计校核人员、设计审核人员、设计审定(或批准)人员。各级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设计审定(或批准)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民用核安全级电缆或相近业绩产品的设计审核经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设计审核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民用核安全级电缆或相近业绩产品的设计校核经历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校核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民用核安全级电缆或相近业绩产品的设计经历并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设计人员要求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六)在专职设计技术人员中,设计审定(批准)人员数量不少于2名;设计审核人员数量不少于3名;设计校核资格人员数量不少于5名;设计人员数量不少于10名。

  (七)申请单位应至少有5 名专职质保(QA)人员,其中质保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8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并熟悉核质保体系的相关要求。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