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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9〕1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顺利施行,进一步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的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试行)。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试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附件:
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核安全级电缆设计和制造单位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核安全级电缆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该具备的资格条件,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的要求,制定本文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颁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中列出的各类电缆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本文本中“设计”系指核安全级电缆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针对其产品进行的设计活动。

第三章 许可条件

  第三条 核安全级电缆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满足《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

  第四条 申请单位必须取得GB/T 19001(或 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单位应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 及其导则的要求,结合所申请活动的技术和管理特点以及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核质保体系。该体系应能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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