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国复[200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
你处2006年2月8日《关于国际收支业务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请示》(见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关于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名称的问题
经向外交部了解,目前外交部不向外国政府驻华使馆颁发能够证明其规范中文名称的批文,但外交部官方网站上列明有外国驻华使馆的中文名称。为避免外国驻华使馆在不同银行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银行及外汇局在为外国驻华使馆申领特殊机构代码时,应当先查询外交部官方网站(www.mfa.gov.cn)以确定其规范名称。对于目前已经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驻华使馆,如果不存在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情况,则修改其名称使其与外交部官方网站名称一致;如果存在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情况,则选择其中一个特殊机构代码,确保该代码的中文名称与外交部官方网站上的名称一致,并将其规范名称告知辖内银行,同时,对其他重复的代码予以停用。
二、 关于军队、武警单位的赋码问题
由于目前军队系统未纳入组织机构代码赋码范围,为满足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需要,允许其申领特殊机构代码。银行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03]131号)的规定,要求军队、武警单位出具包含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并留存该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批文的复印件备查。
三、 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备期的赋码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筹备期内的赋码流程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03]131号)第四条(二)的规定,并结合《特殊机构代码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知识读本》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问题解答”部分中的流程办理。
四、外汇局分支局在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前,应先登录外汇局内部信息门户网,在“总局各司-国际收支司-代码库-特殊机构代码库”中进行模糊查询,以避免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