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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开展代理开户见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开展代理开户见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6]264号)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我行拟与英国苏格兰皇家银行合作开展代理开户见证业务相关问题的请示》(中银个[2006]41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经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意见,境外银行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开立账户服务不属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内容;外资银行对我国境内客户提供开立账户等金融服务,应先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并通过营业性机构开展此项业务。

  鉴于上述原因,你行只能办理为个人客户在所属境外分支机构代理开户见证业务。你行若与境外其他银行合作办理代理开户见证业务应先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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