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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网络接入实施要求》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网络接入实施要求》的通知
(汇综发[2006]103号 2006年9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做好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全国推广准备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网络接入实施要求》(以下简称《要求》,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高度重视银行网络接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管理,按照《要求》,抓紧组织工程实施。凡涉及使用人民银行金融城市网的事宜,应积极与当地人民银行科技部门沟通。

  二、为了保证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稳定运行,除业务量很小的银行可以使用拨号方式外,原则上各银行均应通过专线方式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所在地省分局联网。拨号接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提供。

  三、未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网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按照《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网络连接方案和计划,于2006年10月20日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并抓紧组织实施。网络线路到位后,应尽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申请进行网络联调测试工作。

  四、各地方性中资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外资银行应按照《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网络连接方案和计划,于2006年10月20日前向所在地省分局报告,并抓紧组织实施。对使用人民银行金融城市网接入的银行,各分局应积极配合当地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做好有关网络联调测试和配置工作。对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网络接入的银行,各分局应将其网络连接方案和计划于2006年10月31日前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网络处(传真010-68402022)。

  五、银行网络接入工作应于2006年11月30日前完成,各分局应将银行网络接入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6年12月15日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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