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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失效]

  (四)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监管措施的,每次扣10分;
  (五)被警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每次扣15分;
  (六)被撤销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或者被刑事处罚的,每次扣20分。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营业部被采取第十五条所述监管措施的,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及时告知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营业部按第十五条所述原则进行扣分。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被中国期货业协会或者期货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累计最高扣3分。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违规行为已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或者同一违规行为被采取多项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按扣分最高的项目进行扣分,不重复扣分;不同违规行为被采取同一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出现被采取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监管措施时,期货公司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且通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的,对相应的监管措施可以不予扣分,但仍需按照违规行为进行扣分。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在评价期内与其他期货公司进行合并且在评价期内已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的,可加3分;
  (二)在评价期内管理制度创新成果在全行业推广的,最高可加2分。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配合日常监管、落实专项监管工作及整改完成情况,对期货公司进行酌情扣分,最高可扣2分。

第四章 公司类别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期货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类11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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