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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失效]

  (一)期货公司上一年度日均客户权益总额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30名的,分别加5分、2.5分;
  (二)期货公司上一年度经纪业务盈利能力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30名的,分别加4分、2分;
  (三)期货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30名的,分别加1分、0.5分。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合规状况指标得分低于规定分值的,市场影响力指标不予加分。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以下情形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
  (一)风险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标准的,每次扣1分;风险监管指标预警的,每次扣0.5分;
  (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重大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5分;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一般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25分,最高扣3分;
  (三)违规使用自有资金的,每项扣2分;
  (四)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开仓交易的,每次扣2分;
  (五)错单和穿仓损失金额超过当期提取的风险准备金额10%的,扣2分;
  (六)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审阅意见的,每次扣3分;
  (七)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每次扣0.1分,最高扣2分;
  (八)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每次扣2分;
  (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次扣2分;
  (十)未经许可或报备私下变更股东的,每次扣10分;
  (十一)未经许可设立、变更经营场所的,每次扣10分;
  (十二)未按规定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每次扣1分。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扣分:
  (一)被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2分;
  (二)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二)至(七)项监管措施的,每次扣3分;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或者罚款的,每次扣3分;被暂停、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每次扣5分;被市场禁入的,每次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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