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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失效]

  分类评价不能替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八条 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客户资产保护。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资本充足。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三)公司治理。主要反映期货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四)内部控制。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情况,体现其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五)信息系统安全。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披露。主要反映期货公司报送和披露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体现其会计风险及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第九条 期货公司市场影响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的业务规模、盈利能力等情况来确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均客户权益总额;
  (二)经纪业务盈利能力;
  (三)净利润。
  第十条 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的违规行为、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的纪律处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十一条 设定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市场影响力、持续合规状况等评价指标与标准,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期货公司的评价计分。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披露等6类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不符合具体评价标准的,每项扣0.5分。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市场影响力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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