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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四)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健全,保护管理队伍素质不断提高。结合实际建立群众性的文物保护员制度和多种形式的社会保护文物组织,有健全的县(市)、乡镇(街道)、村级文物保护网络。

  (五)辖区内文物资源情况清晰,档案齐全,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规范。对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都给予了妥善保护。文物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健全,近5年未出现不可移动文物被破坏、损毁、盗窃等安全责任事故。

  (六)博物馆或开放的文物单位,藏品保存展示环境符合标准,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充分发挥教育服务功能。馆藏文物档案健全并按规定备案。近5年未发生馆藏文物被盗、丢失、损毁等安全责任事故。

  (七)运用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力量,经常性开展《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努力形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

  (八)依法行政,加强执法工作,在查处违规违法建设,打击文物盗掘、走私和非法买卖等违法犯罪活动方面成效显著。

  (九)积极推进文物事业改革创新,建立完善符合文物工作自身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文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文物保护成果有效惠及人民群众。

  三、推荐评选方法

  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由县、县级市、市辖区政府申报,地、市文化(文物)局签署意见,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审核并征得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审批。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对拟表彰的文物工作先进县在《中国文物报》上进行公示并进行抽查。

  四、评选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评选的组织领导。评选表彰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是文化、文物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切实搞好评选表彰工作,组建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人事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评选,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择优推荐。要通过开展评选活动,在全国文物系统掀起学先进、赶先进的热潮,推动地方各级政府更加重视、支持文物工作,进一步促进文化遗产事业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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