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
党的十七大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
文物保护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卓有成效地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为推动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文物工作,促进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发挥文化遗产事业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2009年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的评选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县(县级市、区)。其中,山西、河南、河北、陕西、浙江、四川6个省可分别推荐2个候选县(县级市、区),其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推荐1个候选县。
二、评选条件
(一)模范执行《
文物保护法》,贯彻党和国家“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文化遗产事业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切实把文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将文物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文物事业投入持续增加,经费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增长幅度。认真落实重点文物保护工作项目,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到位,取得显著成绩。
(三)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及城乡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工作的关系,在发展经济建设和城乡基本建设中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与管理,近五年来未发生擅自改变文物保护管理体制的现象,坚决抵制违法破坏文物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