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资料,应特别重视收集相关的城市活断层探测、地震小区划、震害预测,以及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工作成果。
第六条 当校舍场址及其外延1公里范围内存在活动断层时,应给出断层的准确位置、规模和活动性,对隐伏活动断层,还应给出断层上覆土层厚度,并综合评价断层地表错动特征及其对校舍场址可能造成的影响。
如现有资料不足以对断层活动性及其对场址的影响进行评估时,应开展必要的现场调查和勘探。在基岩区的调查,应有足够的典型地质地貌剖面;在第四系覆盖区,宜选用浅层地震勘探、地质钻探等方法进行勘查。
第七条 校舍场址地震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收集场址及其附近范围内有关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资料,以及由地震引起的砂土液化、软土震陷、滑坡、崩塌、塌陷等方面的资料;
(二)结合场址地震动参数和工程勘察结果,评估地震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其对场址的影响。
第八条 校舍场址应避开活动断层通过地带。避让距离根据断层的活动特征和上覆土层厚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0.15g分区,且断层为地表或近地表断层时,避让距离应不小于200米;
(二)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20g、0.30g分区,且断层上覆土层厚度小于60米时,避让距离应不小于300米;
(三)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等于0.40g分区,且断层上覆土层厚度小于90米时,避让距离应不小于500米。
第九条 校舍场址应避开潜在地震滑坡、崩塌、塌陷地带,并根据灾害影响范围确定避让距离。
校舍场址可能存在砂土液化、软土震陷地震地质灾害时,应采取工程措施。通过采取工程措施仍然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应避开灾害发生地带。
第三章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条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指导思想,以增强学生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学生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心理承受能力和防震避震、自我保护、自救互救能力,保护学生生命安全为目标。
第十一条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应当遵循主动、科学、有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