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聘任第三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加强矿产督察员队伍建设,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9号)和《关于印发<
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3]62号)的有关规定,部决定聘任第三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任条件。熟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熟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熟悉地质勘查、矿山设计、矿山开采工作并获得高级技术职称或有从事矿政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经历的专业人员;身体健康,能从事野外和井下监督工作。原则上不聘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公务员,年龄在65岁以下。
二、聘任程序。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第二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的实际督察和考核情况,符合条件能够继续承担督察任务的,可以继续推荐;对难以履行督察任务或因工作变动、身体条件等因素不能继续承担矿产督察任务的,不再继续推荐;对空缺的名额按照聘任条件推荐新的国家级矿产督察员人选。请认真填写《国家级矿产督察员推荐聘任审批表》(附件1)和《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督察范围配置表》(附件2),并附推荐督察员1寸照片2张,用于办理督察证件。
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确定拟聘任人选。按照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由部统一培训后持证上岗的要求,对拟新聘任的国家级矿产督察员,部将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经考试合格,颁发证书;续聘的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参加部统一组织的培训后,颁发证书。
部对第三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予以公告。
三、名额分配。第三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总人数与第二批相同,各省(区、市)名额分配见附件3。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认真做好第三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推荐工作,并对三年来矿产督察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正确评价矿产督察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督察员管理和督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于2009年7月20日前,将国家级矿产督察员推荐材料和矿产督察总结材料报部储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