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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清理审核工作的通知


  四、工作要求

  1.各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此次清理审核工作,严格执行我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做好自查和材料上报工作。

  2.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清理审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及时汇总、审核、上报有关材料。

  3.从2010年起,只有艺术类本科专业,以及少数经我部审核同意的高等学校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可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

  4.高职(专科)专业要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只有列入艺术设计传媒大类(包括艺术设计类、表演艺术类、广播影视类)的高职(专科)专业方可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

  5.从2009年开始,普通高等学校申请增设、调整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须在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备注栏中加以注明(注明“拟按艺术类招生”字样)。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高等学校。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设置情况汇总表

  学校名称:       (盖章)       主管部门:           (盖章)

序号

学校名称(全称)

专业

代码

专业名称(全称)

修业

年限

学位

授予

门类

师范

专业

标识

所在院、系

名称

术科考试科目

开始

招生

时间

(年)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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