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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迅速,动漫产品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但当前动漫市场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非法动漫产品在一些地方大量存在,部分企业擅自进口国外动漫产品,极少数动漫产品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为规范动漫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动漫市场文化安全,保护动漫产品知识产权,推动原创动漫产业发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精神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安排,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自2009年8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及重点

  经过专项整治行动,使动漫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市场环境得到改善,逐步建立动漫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一)加强动漫市场内容监管。对动漫产品经营单位及活动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审批营业性动漫演出活动并加强现场监管,加强对经营动漫产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严厉打击含有反动、色情、淫秽、赌博、暴力等禁止内容的动漫产品。加强对国外动漫产品进口的监管,查处违法从事动漫产品进口的单位和个人。

  (二)加强动漫衍生品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动漫衍生品违法经营行为,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加强对重点动漫产品的保护。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重点动漫产品保护目录》(第一批目录见附件),重点打击对《重点动漫产品保护目录》所列动漫品牌(产品)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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