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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各地要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但不得强制要求其换证。对于原卫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要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对超过有效期限而未及时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责令停止经营,督促其及时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责令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根据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的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与当地食品卫生许可机关沟通协调,做好交接工作,加强对未换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食品许可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户一档”、“谁发证、谁建档、谁管理”的原则,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文书档案工作机制。档案资料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变更许可申请、注销许可申请)书、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等涉及的相关原始资料,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各地要创造条件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电子档案,实行信息化网络管理,整合资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同时,要加强食品许可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严格管理责任,切实保障档案的完整、真实和安全。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检查落实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是做好食品流通许可的重要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密部署。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落实《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工作部门,明确审核发放和管理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制度;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的工作方案,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审核发放、档案管理、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廉政建设等相关的管理制度,完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长效机制;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强化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加强流通许可数据库建设和流通许可相关信息通报,切实做好食品流通许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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