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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严密组织《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印制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和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和《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文书式样(详见附件),以及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行业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发文)。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用纸为A3型亚光铜版印刷纸(即297毫米×420毫米)。正本右上角隐印有“食品流通许可”字样的荧光防伪标识。副本用纸为A4型亚光铜版印刷纸(即210毫米×297毫米)。副本左上角隐印有“食品流通许可”字样的荧光防伪标识。副本封皮材料为工商蓝优质人造革(即244毫米×344毫米,对折后尺寸为244毫米×172毫米),外部正面镂刻工商行政管理徽章、“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字样。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认真组织好本辖区《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和副本封皮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解决实施食品流通许可所需经费。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审核发证、登记注册、市场巡查等环节充分利用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结合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工作,加强对有违法违规记录食品经营者许可证件的审查和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是否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认真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工作,切实加强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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