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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及其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切实做好传染病监测工作

  外籍人员的生活根基和社会亲缘关系大多不在中国境内,但鉴于目前境外艾滋病大流行的现状,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胞的生活习俗,参照不少国家近年来加强对外来人员艾滋病监测的情况,现行对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胞在华逗留一年以上者需出示有效艾滋病血清学检查证明或接受HIV抗体检测的规定应重新研究,可向上级有关部门建议将在华逗留期限缩短至半年或三个月以上,以便及早发现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从而减少或消除境外感染者对入境后所造成的传播感染的危险。

  做好艾滋病监测是一项长期而又十分艰巨的任务,就目前卫生检疫工作而言,主要是对符合规定的入出境人员,涉外婚姻和来华定居、留学、投资经商的外籍人员实施监测,通过重点人群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血清学检查。对艾滋病在不同性别、职业、年龄、地区、国家人群中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和系统的调查分析,结合收集的国内外艾滋病疫情,从中了解其发生和变化的动态,掌握艾滋病的高危人群和高发的国家(或地区),为进一步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及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提供依据。从目前国内外艾滋病流行情况和未来数年艾滋病流行趋势分析,监测对象中,重点无疑应放在入境的人员中,尤其是那些来自非洲、美洲、南亚和东南亚以及西地区的人员。今后在传染病监测中,卫生检疫工作对策是:

  (1)认真做好来自非洲、美洲、欧洲和来自亚洲诸如泰国、印度和缅甸等国人员的艾滋病监测工作。

  (2)根据国内外艾滋病流行动态和监测工作中发现情况,及时提出并修正符合实际情况的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对策,确定监测的重点人群和监测方法。

  (三)提高引进世界先进技术,检测技术和科学研究

  检测技术手段是发现和确诊艾滋病病人和HIV感染者的主要依据。及早发现并确诊艾滋病病人,HIV感染者和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特殊物品等,并及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对控制艾滋病的蔓延和流行是至关重要的,作为HIV感染和艾滋病实验室诊断主要依据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使用WHO认可的试剂,遵照WHO推荐的检测策略,依据1990年推荐的新的确认标准。从卫生检疫工作的特点出发,尤其是在口岸现场,首选采用快速、简便,微量血的HIV抗体检测方法作为初筛试验。

  今后仍需进一步加快检测技术和科学研究,利用现有的四个确认实验室(北京、广州、上海、深圳)的技术和P3实验室的条件进行早期筛选试验的研究;引进艾滋病病毒毒株,开展病原学研究;还可开动物模型研究,做一些治疗药物试验,乃至跻身于开发疫苗研究的行列。

  (四)不失时机地做好对入出境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教育在艾滋病预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我们既不可能指望依靠疫苗,也不可能指望特效药物来控制艾滋病的流行。为了保护我国人民免受艾滋病的感染,通过宣传教育,向广大群众普及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卫生检疫机关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入出境人员、口岸人员、与邻近高发国家和地区的边民以及境内从事某些感染艾滋病机率可能性较高职业有重点人群,使他们认识到只要选择健康行为,主动抵制和改变可以引起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行为,就可以保护自己免受艾滋病病毒感染,从而通过人群行为的改变切断艾滋病病毒的传播途径,减少出境人员在境外遭受艾滋病感染机率。宣传教育内容应包括卫生、道德和法制三个方面,即除有关预防艾滋病的一般卫生知识(包括性卫生知识)外,还应加强宣传国家防止艾滋病传播和开展艾滋病监测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严禁卖淫,嫖娼和禁毒的法制教育。采用发给宣传手册、杂志、张贴图片、放映录像等多种方式,在入出境口岸,体检点和其他场所向广大人群(主要是入出境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使群众在认识艾滋病严重危害的同时,消除对艾滋病的恐惧,达到知情、理解支持和参与的目的,使预防艾滋病真正成为一项全社会参与的任务。

  (五)正确及时地做好疫情处理工作

  为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在我国的传播和蔓延、做好疫情处理同样也很重要。发现艾滋病病人或HIV感染者应及时,妥善地做好管理工作。凡属来华外国人,确认为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由检疫机关会同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监护离境工作,并做好疫点处理。对境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后,转交地方卫生防疫部门管理,对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人员及其家属进行HIV抗体检测和定期医学检查,指导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扩散,危害他人。规定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得捐献组织、器官、血液和精液,不得从事可能污染血液和通过血液和体液传播的工作。在进行上述各项工作中,有关人员应对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个人情况保密。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死亡时,对其尸体应立即进行消毒,就近火化。

  (六)严把特殊物品入、出境卫生检疫关,在我国艾滋病现在还处在流行的早期阶段,国境卫生检疫在加强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等一系列管理措施的同时,还必须对进口血液及其制品等卫生检疫特殊物品实施严格管理。艾滋病病毒大量存在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的血液中,带有艾滋病病毒的少量血液进入健康人体内就可以引起感染。我国浙江省曾发生过血友病人使用了进口第Ⅷ因子而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法国曾发生震惊世界的因献血输血引起HIV感染的大案,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也曾多次从进口的血液制品中检出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因此,今后仍应严格执行禁止进口血液及其制品的规定,对入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和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进行严格检测和审批制度,切断艾滋病病毒通过入出境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传播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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