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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及其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世界各国对艾滋病控制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正如上面所述,艾滋病正在全球范围内肆虐,给人类的健康、文化、政治、经济、法律、道德、家庭等都产生严重的影响,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纷纷制定对策,这些对策无疑都旨在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对HIV抗体阳性或患艾滋病的外国人规定入境限制。综合有关资料,这些规定主要包括:

  (一)需要进行HIV抗体检测的规定

  1.对申请长期居留的人要求进行HIV抗体检测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澳大利亚、塞浦路斯、哥伦比亚、墨西哥、菲律宾、美国等。

  2.对办理居留手续或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对象要求HIV抗体检测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比利时、伯利兹、英属维尔京群岛、捷克、斯洛伐克、希腊、印度、芒特塞腊特、巴基斯坦、圣基茨和尼维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奥地利。

  3.对入境90天就必须接受HIV抗体检测的国家或地区包括:玻利维亚、南朝鲜、原苏联、古巴等。

  1.短期入境必须接受HIV抗体检测部分国家要求十分严格,如伊拉克规定对所有国外来客都强制进行HIV抗体检测和梅毒检测,约旦规定在该国逗留一个月以上的人要求进行检测,匈牙利规定对旅游者或访问者、学生、外籍工作人员居留超过30天的必须进行HIV抗体检测。厄瓜多尔规定对旅游者/访问者或学生、外籍工作人员、移民,须出示有效的健康证书。南朝鲜规定游客和归国的海员和游客进行强制性的HIV抗体检测。

  (二)发现HIV抗体阳性时拒绝入境或已发生驱逐和遣返的国家主要包括:

  安哥拉、巴哈马、古巴、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南朝鲜、利比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原苏联、英国、美国、芬兰、埃及等。

  四、我国控制艾滋病的法规及现状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早在1984年,就制定并实施了禁止进口和使用国外血液制品,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工作,开展重点人群的监测等九项措施。卫生部在1987年6月25日发布的“全国预防艾滋病规划(1988~1991年)”中就宣传教育与培训、监测、检疫、科研及加强国际合作,进行学术交流等五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在检疫方面,规定要“加强口岸卫生检疫工作,严格入境人员的检疫措施。”

  我国现行有关艾滋病控制的法律法规如下: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

  2.法规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艾滋病等病的外国人入境。

  3.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公安部(87)卫防检字第48号文“关于来华外国人入出境提交健康证明问题的若干规定”。

  卫生部、公安部卫检字(89)第5号文“关于中国公民出入境提交健康证明的通知。”

  4.地方性规定

  据了解,各地方政府都根据国家规定制订了地方性实施办法,如在上海先后颁布了《上海市艾滋病监测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艾滋病疫点处理办法》,《上海市艾滋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

  五、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

  控制艾滋病的蔓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由于目前既没有治愈的药物,也没有疫苗,因此预防必须摆在绝对首要的位置。世界艾滋病的疫情清楚表明:目前境外艾滋病发病率或感染率明显高于我国境内且呈逐年大幅度增长趋势,防止艾滋病由境外传入,延缓和缩小艾滋病在我国蔓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是显而易见的。严峻的艾滋病疫情给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控制艾滋病中赋予了特殊使命,迫切需要我们在总结开展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八年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改革开放发展形势从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检测、宣传教育、疫情处理、卫生检疫特殊物品管理、科研和人才培养、防止医源性感染等方面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将境外艾滋病流行对我国的影响控制至最小程度。

  (一)重视检疫查验,及时发现艾滋病及HIV感染者

  目前,世界上约有1400万人感染了HIV,在不到一年时间中,新感染者超过100万;我国监测发现的HIV感染者已达到1106例,但仍属低发区,感染率明显低于境外,但有逐年上升趋势,这些感染者除在云南边境局部地区吸毒人群中发现约占2/3外,其余绝大部分均由卫生检疫部门在检疫和监测中发现。实践经验表明:检疫查验是及时发现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入境检疫查验中,根据入境人员所来自的地区,在境外逗留时间、职业、入境后在境内逗留时间以及通过向交通工具上员工询问情况和查阅“旅客健康申明卡”等可以确定艾滋病监测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简便、高效、快速(现为微量全血凝结试验)的方法,可及时发现HIV感染者。依据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国籍,采取不同管理措施,阻止外籍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入境,并对发现的中国籍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及时采取相应的后续措施。告知未在入境口岸接受检测的艾滋病监测对象前往目的地附近的检疫机关接受艾滋病监测检查。由于本国籍旅客的生活根基和社会亲缘关系大多在境内,这些人员一旦在境外感染了HIV,回国后对境内人员尤其是配偶或性伴侣受感染的机率高,速度快,因此,从对策上作出对在境外逗留三个月以上中国公民,回国后需作艾滋病抗体检测,检查的规定是必要的,其根本出发点是要保护本国公民身体健康。此外,本国籍出境人员事先知道出境三个月以上后回国时要接受包括艾滋病、性病在内的监测体检也是对自己在境外行为的一种保护性约束。事实表明:只要我们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是能得到受检者,受检家属和派出单位的理解和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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