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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培养专门人才、维护企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六)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中央企业先进集体应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求,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完善制度、严格管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资产质量高、财务状况好,领导班子团结、作风民主、清正廉洁,职工队伍职业道德优良、能力素质过硬,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二)在企业改革改制、资产重组、主辅分离、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等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三)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维护企业稳定、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创造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第六条 评选表彰前五年内曾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不能作为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推荐对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应作为表彰奖励对象的个人和集体,不能作为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推荐对象。

  第七条 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原则上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次。

  在完成国家重点工程、重大专项工作或者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可及时给予表彰。

  第八条 定期评选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名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中企业负责人评选比例控制在表彰人数的10%以内。中央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不纳入评选范围,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纳入评选范围。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各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名额根据企业效益、职工人数和集体数量确定,推荐对象一般从本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中产生,重点向基层、生产经营科研一线和长期在艰苦条件下努力工作的人员和集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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