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59号)
各中央企业:
现将《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工作,调动中央企业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中央企业职工队伍建设,促进中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
第三条 评选表彰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基层和一线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实行定期评选表彰与及时评选表彰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应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甘于奉献,品德高尚,堪称楷模,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改善管理、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扭亏脱困、提高效益、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控制投资风险、防范法律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在创立自主品牌和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重大技术改造、新材料和新工艺应用、科研成果转化、企业核心技能传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抢险救灾、防范重大事故、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