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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8号:临时报告》的通知

  2、改善偿付能力的措施,包括已经采取的改善措施、计划采取的改善措施以及预计效果等。

  (三)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问题解答附件的格式要求,编报临时报告。

  (四)临时报告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五)保险公司应当以传真方式报送临时报告。必要时,公司还可以先采用电话方式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保监会传真:010-66288102,电话:010-66286576、66286182。

  问:保险集团是否需要报送临时报告,如何报送?

  答: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定义的保险集团,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问题解答的前述规定,在发现偿付能力不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不利事项发生且能够合理估计其为重大不利影响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编报临时报告。

  附件: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临时报告
  (公司公章)

公司名称

 

发生的重大事项

□偿付能力充足率降至100%以下

□重大投资损失

□重大赔付

□大规模退保

□遭遇重大诉讼

□子公司和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

□子公司和合营企业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由于偿付能力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被实施强制监管措施或申请破产保护

□母公司出现财务危机

□母公司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

□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其他事项

对重大事项的描述

 

已采取和将采取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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