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善偿付能力的措施,包括已经采取的改善措施、计划采取的改善措施以及预计效果等。
(三)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问题解答附件的格式要求,编报临时报告。
(四)临时报告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五)保险公司应当以传真方式报送临时报告。必要时,公司还可以先采用电话方式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保监会传真:010-66288102,电话:010-66286576、66286182。
问:保险集团是否需要报送临时报告,如何报送?
答: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定义的保险集团,应当按照《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和本问题解答的前述规定,在发现偿付能力不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不利事项发生且能够合理估计其为重大不利影响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编报临时报告。
附件: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临时报告
(公司公章)
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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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重大事项
| □偿付能力充足率降至100%以下
□重大投资损失
□重大赔付
□大规模退保
□遭遇重大诉讼
□子公司和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
□子公司和合营企业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由于偿付能力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被实施强制监管措施或申请破产保护
□母公司出现财务危机
□母公司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
□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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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事项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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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取和将采取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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