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8号:临时报告》的通知
(保监发〔2009〕89号)
各保险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提高偿付能力信息质量,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8号:临时报告》。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8号:临时报告
问:《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第
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发生重大投资损失、重大赔付等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时,应当报送临时报告,那么,重大投资损失、重大赔付等重大不利事项的确认标准是什么?
答:《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中的重大不利影响事项是指已经发生的、对偿付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其持续发展将对偿付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在判断重大不利影响事项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重大不利影响既包括已经产生的现实不利影响,也包括其持续发展可能会造成的潜在不利影响。
(二)重大不利事项既包括公司内部事项(如重大投资损失、重大赔付等),也包括公司外部经济环境、经济政策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事项(如税收政策调整、利率调整等)。
(三)保险公司在不利事项发生时,应当对其现实和潜在影响进行合理估计,以及时确定是否属于重大不利影响事项。
保险公司根据上述原则仍难以对重大不利影响事项作出判断,才可以参考以下具体数量标准:
(一)重大投资损失是指,保险公司单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的投资损失金额超过下述两者的较大值的事项:
1、上一报告期末最低资本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