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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将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优秀的实验室要予以表扬,并免除一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实验室要予以曝光,并暂停或撤销(或责成发证机关暂停或撤销)其资质。
  各检查小组、各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执行任务时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认监委联系。
  联系人:周刚,李文龙 ,电话:010-82262770,82262769 。
  附件:1.2009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表
  2.2009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任务通知书
  3.2009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结论意见书

二○○九年八月十日

  附件1:
  2009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表
  实验室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Y/N

存在问题与上次评审的关系

 

检查情况简要描述

 

未指出

未改正

新发生

(一)组织机构

1.1

独立法人实验室持有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文件

 

 

 

 

 

1.2

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持有母体承担法律责任授权文件;其挂靠母体是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如其挂靠母体不是独立法人,应予说明)

(请说明何部门设立、挂靠何单位)

 

 

 

 

 

1.3

实验室具有保证第三方公正检验的措施,如是第二方不检测作为第一方的产品

 

 

 

 

 

1.4

不发生临时使用他人场地或临时借用设备资质认定的情况

 

 

 

 

 

1.5

管理体系文件覆盖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全部要素

 

 

 

 

 

1.6

内设管理组织职责明确,有效完成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业务管理职能

 

 

 

 

 

1.7

监督员设置充分,按计划实施监督;对监督结果实施不符合项处理

 

 

 

 

 

1.8

按计划规范开展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1.9

适时进行管理评审,输入输出明确,管理评审报告得以落实

 

 

 

 

 

1.10

最高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及管理人员有任命文件;最高管理者变更报发证机关备案

     

1.11

所有检测人员持证上岗,从事特殊产品检测人员应有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资格证明

     

1.12

实验室有进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全员培训记录

     

1.13

以往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不反复发生

     

1.14

实验室在注册地点营业,如营业地点变更已报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备案; 未经许可不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

     

(二)检测过程管理        

2.1

仪器设备、设施环境持续维持授权批准时的技术状态

     

2.2

 

有期间核查计划和记录,通过期间核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

     

2.3

在用仪器设备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检定/校准

     

2.4

自校准的仪器设备有溯源图和自校准规程、有校准记录和校准报告;其参考标准按计划实施了强制检定,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

     

2.5

检测所要求的温度、湿度、微生物等条件得到满足

     

2.6

实验室安全管理及内务管理符合要求

   

 

 

2.7

样品具有惟一性标识,有接收状态描述和全过程记录

   

 

 

2.8

样品保管条件确保样品不损坏、变质;样品的返还和处理符合合同的约定

   

 

 

2.9

所有的检验均经过合同评审; 客户的要求及双方责任均在合同中明确

 

c) 合同评审的记录妥善保管。

   

 

 

(三)检测报告

3.1

检测报告格式正确、信息充分

   

 

 

3.2

检测结论意见用语正确,并经授权签字人批准签字

   

 

 

3.3

检测的原始记录格式正确;信息充分

   

 

 

3.4

检测所使用的检测标准在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现行有效,

   

 

 

3.5

合同、记录、报告相符,未发现虚假数据或虚假报告

   

 

 

3.6

如有分包项目应在报告中说明

   

 

 

3.7

制定内部质量控制方案计划并有效实施

   

 

 

3.8

检测的偏离已经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

 
   

 

 

 

 

(四) 检验行为

4.1

无超出证书有效期出具检测报告的情况

   

 

 

4.2

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无超资质认定范围出具带CMA报告现象.

   

 

 

4.3

获得资质认定的项目不实行分包检验

   

 

 

4.4

进行防止商业贿赂、公正检验培训或教育

   

 

 

4.5

不从事或不参与推荐、监制、监销等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活动

   

 

 

4.6

不利用检验数据和结果牟取不当利益、违规收费

   

 

 

4.7

有征求用户意见、及处理投诉申诉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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