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制作水平,促进精品案卷,进一步规范监察执法行为,省局决定对各分局的监察执法案卷进行评比检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局成立由主管局领导任组长,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评比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查小组”)。 评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评比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条 评比检查的执法文书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的监察执法工作中各分局可使用的十八种制式文书。
第四条 每年第三季度由评查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处室人员和各分局熟悉法律法规及行政执法工作的一名监察人员对各分局上一年度七月份至当年六月份的监察执法案件归档文书进行评比检查。
每个分局共查20套案卷,其中分局自己推荐5套,评查小组随机抽查15套。
第五条 优秀案卷标准:
(1)案卷制作单位对该案件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2)依照法定程序需要使用的文书种类制作齐全,不缺少种类,整套案卷文书完整;
(3)整套文书均按照规定的格式准确填写各栏目内容,不错、不空;
(4)对违法行为事实的填写,做到准确、精炼,叙述性强且不修饰不啰嗦,证据确凿充分;
(5)整个执法过程程序合法、处罚结果正确、依据的法律条款准确适当;
(6)整套文书文字书写工整、语言表达准确、标准,不会引起歧义;
(7)含3万元(含)以上重大处罚案件的案卷。
第六条 根据上述标准,按照执法文书评比计分细则计算每个案卷中应使用文书的得分,每份文书满分为100分。
第七条 因参加评比的个案案件本身的原因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不参加计分;应使用的文书未使用的作为缺少文书种类扣分,该种文书不得分。
第八条 每个案卷中各种应使用文书的得分之和的平均分为该案卷的得分。
第九条 参加评比检查的全部案卷中,符合优秀案卷标准并且单个案卷得分前十名的,被评为行政执法优秀案卷。
第十条 各分局参选案卷总分的平均分为该分局执法文书制作水平的得分。90分(含)以上为执法文书制作优秀单位,80-90分为执法文书制作达标单位,80分以下为不达标单位。
第十一条 对评选出的优秀案卷每个奖励1000元,并进行通报表彰;对执法文书制作优秀单位、达标单位进行通报表彰,不达标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将该次对分局执法文书制作水平的评比得分作为年终行政执法考核中“保证文书质量”一项的考核结果,优秀单位和达标单位按实际得分的百分比与“保证文书质量”一项考核满分的积为行政执法考核中“保证文书质量”一项的考核得分,不达标单位该项得零分。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执法文书检查评比办法》(冀煤安监办字〔2003〕15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
执法文书评比计分细则
1.案卷首页(100分)
“案由”填写齐全,用词简洁且准确的,记15分,填写啰嗦且用词不准确的,扣10分;“处理结果”能将某一案件处理结果用准确的文字完整表达且简洁的,记15分,填写不能做到简单明了、准确且表达不完整的,扣10分;立案时间、结案时间、案卷的件数和页数、归档号、承办人、归档日期、保存期限填写齐全的,每空各记5分,漏一处未填写的扣5分。
2.档案卷内目录(100分)
能够真实完整的体现某一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卷内的全部情况,“文件原编号”、“文件日期”、“标题”、“文件所在页号”与该案件所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内容做到一一对应无误的,每项记20分,每一项中有一个空不能做到一一对应的,扣2分,扣完为止;“备注”一项满分记20分,档案内如果有复印件的在此栏内注明,没有需要注明的不扣分,该注明未注明的,漏一个扣5分,扣完为止。
3.现场检查笔录(100分)
页码、被检查单位(人员)及基本情况、检查地点(路线)及检查时间填写齐全、正确,记20分,漏填或错填的,每一空扣2分。注明“出示了执法证件”记5分,未注明的,该项不得分。检查人、陪同检查人员、记录人签字齐全的,记10分,漏填或错填的,每一项扣3分。
“检查情况”的记录用语准确、规范的,记10分,记录用语不准确、不规范的,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检查过程中的时间、地点、情节叙述清楚的,记20分,时间、地点叙述不清楚,每项扣2分,情节中有一项不清楚的,扣5分,扣完为止;用语平实、叙述性强,无修饰成分的,记10分,叙述性不强、用词不够平实有修饰成分的,扣5分;无错别字的,记5分,有错别字的,每错一字扣1分,扣完为止;无约束性内容的,记5分,出现约束性内容的,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