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健全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记5分。各监察分局要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定期听取汇报、定期向地方政府报告或通报、联合执法机制及监察执法定期通报制度和定期向省局报告制度,未建立各项制度的,一项扣1分。
6.建立健全执法报告、执法统计和执法分析制度。记6分。每月5日前将本月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和上月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执法分析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和调度统计室。未报告或上报不及时,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分析报告内容不详实、过于简单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7.建立健全并落实案件报批、审理、备案制度。记7分。重大案件及时提请省局审委会审查,其它案件由分局审委会审查。有制度、有审理委员会,及时报批、认真审理、及时备案且备案材料完整。无制度或无审委会的,不得分;应审委会审理的案件,未审理或未及时审理,每件扣2分,扣完为止;未备案或备案不及时、备案材料不完整的,每件扣1分,扣完为止。
(二)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情况(55分)
8.认真实施年度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做好“三项监察”。记10分。各分局认真落实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和月度执法计划,发现一次未按计划落实的,扣2分。对辖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要做到有检查、有处理,对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要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特别是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抽查10件,应该复查不复查也未移交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复查的、应该处罚不处罚的,有一件扣2分,扣完为止。
9.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记4分。安全监察人员要深入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和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每月下基层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天数:分局局长书记不少于8天,副局长(正副监察专员、正副调研员)不少于11天,其他监察人员不少于15天。须达到规定天数。达不到规定天数按比例扣分。
10.重大事故隐患监控治理和责任追究。记6分。定期排查登记,挂牌督办,落实责任,督促限期治理,并及时向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所属上一级政府报告,向有关地方政府提交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未实施该项制度的,不记分;逾期未解决重大事故隐患,一项扣1分;有一项应通报、提交、送达而未通报、提交、送达的,扣1分。
11.监察执法案件程序合法。记6分。严格按行政监察执法程序,履行安全监察执法职责,所办案件无违反程序现象。有一件违反程序,扣2分;有一件因违反程序而被撤销或败诉的,不记分。
12.监察执法案件实体合法。记6分。所办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有一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扣2分;有一件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而被撤销或败诉的,不记分。
13.保证文书质量。记6分。按当年度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检查办法中规定进行折算分数计分。执法文书制作优秀单位和达标单位按实际得分的百分比与该项考核满分的积为该项的考核得分,不达标单位该项考核得零分。
14.认真受理群众举报。记4分。按规定或按上级指示受理群众举报。举报信件、传真件隐匿、丢失、有意不报及向他人泄密的,不记分;受理不及时的,一件扣1分。
15.严肃事故查处。记4分。依法严肃查处煤矿伤亡事故,接到事故报告(举报事故初步查实)后要立即逐级上报,事故调查程序、调查组人员组成符合有关规定,原因清楚、定性准确、处分得当,调查报告内容齐全、文字准确,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原因不清、责任不明、定性不准的,不记分;调查报告(抽查10份)内容不全或有明显文字错误的,每处扣0.5分;有一起案件不能按期办结的,扣2分,扣完为止。
16.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记9分。监察分局每半年度至少听取一次辖区内有关设区市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汇报,少一次扣1分;每半年至少向辖区内有关设区的市政府通报一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未通报或不及时通报的,一次扣1分;向设区的市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每半年至少1次,向县(市、区)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每季度至少一次,通报不及时或未通报的,一次扣1分;向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每半年至少1次,少一次扣1分;对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提交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不及时或没有提交或送达的,一次扣1分;监察分局半年向省局报告一次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未按时报告的,少一次扣分。
(三)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10分)
17.认真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记3分。做到“一个窗口”集中办理;公示内容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并出具书面凭证。以上内容有一项不符合规定扣1分。
18.对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审查。记3分。对行政许可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要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不记分;对符合规定条件但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办理完毕的,每件扣1分。
19.对行政许可的事项实行动态监督检查。记4分。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或事项不再具备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发现有一件应撤销未撤销的,不得分。
为督促重点工作的落实,省局可根据需要对小项考核内容和分值进行局部调整,并提前通知各监察分局执行,具体以下发的《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考核评分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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