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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基本状况普查工作的通知

  (七)2008年1月1日以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举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培训班期数,培训人员数量。

  2.举办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期数,培训人员数量。

  3.举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期数,培训人员数量。

  (八)2009年1月1日以来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开展情况。

  1.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矿山数量,其中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数量。

  2.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关闭矿山数量,其中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数量。

  3.实际关闭矿山数量,其中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数量。

  (九)2009年1月1日以来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1.检查矿山企业数量。

  2.查出一般隐患数量,其中已整改数量;查出重大隐患数量,其中已整改数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数量。

  3.重大危险源登记数量,已落实监控措施数量。

  (十)2009年1月1日以来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投入情况。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隐患治理安全投入资金数量。

  2.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企业自身安全投入资金数量。

  二、时间安排

  (一)第一次报送。

  普查内容截止时间:2009年9月20日。

  上报时间:2009年9月25日前。

  (二)第二次报送。

  普查内容截止时间:2009年12月20日。

  上报时间:2009年12月25日前。

  (三)后续报送。

  2010年开始,每季度普查上报一次。

  普查内容截止时间:每季度第3个月20日。

  上报时间:每季度第3个月25日前。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基本状况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普查工作与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相结合,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相结合,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普查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地要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基本状况普查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指定专人负责。要逐项落实重点普查内容,对各类数据严格把关,层层审核,确保普查数据全面、真实、准确。

  (三)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各地要集中精力,及时启动普查工作,并按照附表1-6规定格式认真填写上报(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事项,可自行附表或文字说明)。

  普查过程中若遇到问题或困难,要及时沟通协商,确保上报数据的统一性。沟通联系方式见附表7。

  附表: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普查表

  2.金属非金属矿山基本情况普查表

  3.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安全标准化建设普查表

  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及装备推广应用普查表

  5.2008年1月1日以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教育培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普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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