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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等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2009)

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
(国统字〔200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进一步完善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确保名录库适时更新,及时反映全国基本单位增减变动情况,我们对2006年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建立的《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做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九年八月四日

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
(2009年修订)

  一、为及时反映全国基本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建立,要求县及县以上各级统计、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和工商部门共同实施。

  三、本制度的资料来源是各部门的单位审批行政登记资料。每年由县及县以上各级有关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两次,即每年2月底前提供上年7月至12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每年8月底前提供本年1至6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

  (一)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正常单位、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挂靠机构和教学点分别提供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登记变动资料;

  (二)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当年年检库和未年检库分别提供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居(村)委会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变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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