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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日起3日内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保持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三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为在本机构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并在培训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

  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90%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评估。

  第三十四条 对已按照规定完成培训并且考试、评估合格的学员,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签发相应当的考试、评估合格证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培训机构落实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第三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符合培训管理、考试、评估、发证要求的设备、资料,建立辖区内培训机构档案,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每期培训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情况和授课情况;

  (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

  (四)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

  (五)学员的出勤情况。

  第三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三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培训机构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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