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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


  (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

  (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 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船长;

  (二)轮机长;

  (三)大副;

  (四)大管轮;

  (五)三副;

  (六)三管轮;

  (七)值班机工;

  (八)值班水手;

  (九)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

  (十)引航员;

  (十一)非自航船舶船员;

  (十二)水上飞机驾驶员;

  (十三)地效翼船船员;

  (十四)游艇驾驶员;

  (十五)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驾驶岗位;

  (二)轮机岗位。

  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仅针对海船船员,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二)精通快速救助艇;

  (三)高级消防;

  (四)精通急救;

  (五)船上医护;

  (六)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

  (七)自动雷达标绘仪;

  (八)船舶保安。

  第九条 特殊培训,指针对在危险品船、客船、大型船舶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所进行的培训,分为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其中,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油船安全知识;

  (二)油船安全操作;

  (三)油船原油洗舱;

  (四)化学品船安全知识;

  (五)化学品船安全操作;

  (六)液化气船安全知识;

  (七)液化气船安全操作;

  (八)滚装客船;

  (九)客船;

  (十)大型船舶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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