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令
(2009年第1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已于2009年6月22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
第六条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