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
(二)伪造检测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三)未经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对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实施动态管理。车辆生产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资格的,交通运输部应当将其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节能中心在交通运输部公布违规车型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受理该企业车辆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三十条 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有关要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的监督管理。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允许其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货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2010年3月1日起,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将燃料消耗量作为必要指标,对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核查。
附件1:
客车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表
正前面照片
| 右前45°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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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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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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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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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批次(“3C”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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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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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及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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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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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形尺寸(长×宽×高)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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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客人数(含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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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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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备质量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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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质量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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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载最高车速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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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动型式
| | 各轴轮胎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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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盘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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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盘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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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盘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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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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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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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额定功率/转速kW/[r/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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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最大扭矩/转速N·m/[r/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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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速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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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速器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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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速器各档位传动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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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减速器速比(驱动桥速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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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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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燃料消耗量L/100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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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km/h空载等速燃料消耗量L/100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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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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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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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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