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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调整业务范围;

  (八)改变组织形式;

  (九)合并或分立;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及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第十六条 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

  (二)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三)办理信贷资产转让;

  (四)境内同业拆借;

  (五)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六)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七)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八)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九)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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