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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且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的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条件外,金融机构还应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非金融机构还应具备净资产率不低于30%的条件。

  第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未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之外开展业务。

  第十条 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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